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4/08/02         来源:产品中心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出现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非正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做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障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可以做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八条水闸安全检测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做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的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做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相关的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检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验测试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做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体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别判定的结果和处理解决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自身的需求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可以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可以少于3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可以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1/3。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允许超出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1/3。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执行,工作内容有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查、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应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问题,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安全检验测试包含确定检验测试的项目、内容和方法,主要是针对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防渗导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有效性与完整性,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和耐久性,闸门、启闭机的安全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等,按有关规程进行仔细的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验测试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验测试成果为依据,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闸室、岸墙和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抵抗震动的能力、水闸过水能力、消能防冲、结构强度以及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等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式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体问题、水闸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处理解决措施建议,并编制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第二十条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解决措施,在此之前一定要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条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单位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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