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企业任职拿工资不再是公务员(图)

上传时间:2024/08/02         来源:产品中心

  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做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可以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允许超出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在以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这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制度性成果,是从严管理干部的又一重要举措,为在源头上预防腐败、反对“”筑起了又一道闸门。

  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近年来不时引起舆论关注。人们担心,这其中有没有以权谋私、声望寻租,会不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平正义。《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哪些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要有严格的限制,划出了制度“红线”。目的是要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断灰色利益链,防止公权力异化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一些经验比较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非消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不能用“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不能在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不能没有监督和约束。《意见》的实施,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私用,更加有利于从严管理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改进干部作风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使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更加周延,进一步筑牢了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不难发现,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可以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堵严了“口子”。

  再对照于2008年下发的文件,显而易见,该文件仅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别的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而此次下发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又一项政策空白。

  《意见》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审批程序、兼职或任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表示,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将适合使用的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意见》新增加的这些明确要求,将领导干部兼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戴焰军说。

  专家介绍,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格外的重视,并不断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治理和规范。“制度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的,不断察觉缺陷,不断堵上漏洞,逐渐完备制度。”辛鸣说。

  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依规定应进行清理的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不过,当时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未涉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辛鸣说,而且,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将近十年,其间也有一些反弹的情况。

  本次下发的《意见》再次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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