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4/01/15         来源:产品中心

  为规范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消防安全水准不断提升,维护服务主体和收费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形势的变化,经研究,现就规范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技术服务,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结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鉴于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之间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其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基准标准和浮动幅度。各服务主体根据具体服务规模、服务成本和收费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实际执行标准。

  检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电气和消防通讯系统。

  收费标准:按消防设施投资总造价分档累加计费:100万元及以下的,按1.2%收取,但最低收费额3000元;100万元以上至500(含500)万元部分按1.0%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元部分按0.8%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2000(含2000)万元部分按0.6 %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4%收取,但最高收费额不得突破300000元。

  检测范围:新建(含改建、扩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场所等场所内的变电配电装置。

  (1)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民政福利性建筑及10层(含)以下的普通居民住宅按实际检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5元收取;

  4、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的年度检测,按上述检测费的50%收取。

  5、建设施工单位自愿申请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前期勘测的,可收取前期勘测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在消防设施投资总造价的0.5%以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检测费用的30%。

  6、以上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为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价格,防止恶性竞争,下浮幅度不得突破20%。

  四、因检测不合格,整改后申请原检测机构再次检测的,检测费按实际工作量酌情确定,但不得超过初次检测的50%。因检测单位责任需要复检的,或因出具检测结论有误需要更正的,不得另行收费;不按有关规定检测,造成事故隐患或灾害的,除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其检测费应予清退。

  五、各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凭相关资质经我局核实,发放收费文件原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后方可收费。

  六、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机构应切实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批准文号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服务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健全消防检测服务收费诚信管理机制,对发现的服务及收费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并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载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进行定期公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消防检测服务收费监管,对借助行政权力指定或强制服务收费,扩大范围服务收费,降低服务的品质收费、少服务多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公安消防部门应切实加强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的品质监管,对不具备资质从业或不执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八、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113号)、《关于建筑消防工程前期勘测技术服务收费的批复》(湘价费〔2000〕127号)、《关于同意继续收取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03〕222号)、《关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全检测费的批复》(湘价函〔2004〕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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