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4/07/06         来源:产品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水电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后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的需要,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水电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规定》对原有的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方式作了较大调整。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将对水电工程验收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验收程序做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不再直接组织验收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

  二、各地经贸委在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后,应参照《规定》加强对列入地方建设规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并协助国家经贸委对列入国家建设规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履行验收管理职责。

  三、验收管理方式改变后,对项目法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法人将承担更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项目法人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验收工作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四、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日常检查验收、交工验收是做好工程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前提,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项目法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上述工作。

  五、水口、铜街子等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十三陵、东风、五强溪、安康、龙羊峡、莲花、大峡等水电工程的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按原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二滩、天生桥一级、天荒坪、李家峡、凌津滩等水电工程的剩余未投产机组的启动验收,仍由已成立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继续负责完成。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规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列入地方建设规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在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时应进行阶段性验收,工程整体竣工时应进行竣工验收。能独立发挥效益且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单项工程验收,不能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时,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工程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应按原电力部《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第六条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

  第七条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

  第八条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

  第九条工程完工验收,应分别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两个专项组织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负责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由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验收及工程完工决算审计,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单项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进行,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委员会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9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检验判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安全鉴定和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分别提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一)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工程渡汛措施计划报告、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及相关的单位、部门的意见;

  (四)研究并批准下闸蓄水的组织措施、技术方案以及蓄水后工程安全渡汛措施;

  第十五条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成员在有关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主任委员负责协调并裁决,重要问题的裁决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完工验收计划时间12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工程完工验收计划及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在工程完工验收计划时间9个月前,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民专项完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验收申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国家经贸委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检验判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完工验收的负责单位,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有关省级政府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部门,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安全检验判定单位提出工程完工安全鉴定报告,送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枢纽工程专项完工验收的负责单位。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项目法人。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部门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各项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完工决算)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完工验收总结报告,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全部验收工作完成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

  (三)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落实建设和单项工程完工验收计划。

  第二十三条水电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和技术方面的要求,本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执行。

  现行有关工程验收和安全鉴定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原电力部颁发的《水电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工作修改完善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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